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倾心调解两起案件一日和解

发布时间:2017-07-17 11:32:34

日前,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调解下,成功和解执结了两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在拐弯时将骑着摩托车的张某发生刮碰,摩托车倒地,造成张某及摩托车上乘客杨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两人均为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张某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8650元,杨某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用3200元。经查实,该普通客车系李某本人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本起事故发生车辆保险期间内。出院后,张某、杨某分别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5000元,第二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45000元。协议到期后,被告拒绝支付,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和解。当日,申请人和被执行都准时到了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出发,循循善诱,和风细雨地向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多种办法,力求达到一次性全部解决。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同意和解。承办法官遂抓住时机,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仍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互不让步,使和解工作陷入僵局。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沉着应对,从情、理、法入手,耐心进行和解工作,并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阐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其换位思考,促使他们分别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作出了让步,自愿达成调解以下和解协议:二原告适当减少了赔偿数额,被执行人李某自愿一次性赔偿二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也同意在20日内一次性赔偿二申请人各项损失45000元。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积极履行职责、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该两起案件最终和解执结,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江毅轩 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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