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该“受伤”的“正当防卫”案

发布时间:2018-10-29 21:07:27
文|禹舜尧

日前,一起被法学界专家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判定为“无罪”的刑事伤害案件,却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有关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潘峰有期徒刑1年。此案判决后,立即引起社会民众和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回放

2017年8月17日晚23时许,本案当事人之一潘峰与友人任宇、郝淑杰(女)等人在天津市河西区体北道“老姑砂锅店”内用餐。期间郝淑杰与任宇去洗手间,当郝淑杰发现突然从女卫生间出来一名男性杨帆(本案涉案人员之一),就质问杨帆为何使用女卫生间,并由此引起争执。杨帆离开后,叫来与他同桌吃饭的4人返回卫生间殴打任宇与郝淑杰二人,此时,潘峰闻声过去发现对方5人与自己朋友二人发生争执,便进行劝阻。不料,却遭对方5人持酒瓶、椅子外加拳脚共同疯狂殴打潘峰,致其受伤。在遭受严重殴打后,潘峰被迫反抗,进行一人对多人的自我防卫,在自我防卫中,潘峰被迫捡拾啤酒瓶后敲碎并持破碎的啤酒瓶将姜志永面部扎伤。同时,为躲避殴打,任宇与郝淑杰将自己锁在卫生间内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天塔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时,对方5名涉案人员已经全部逃离现场,整个案发过程被饭店内视频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见证

案情发生后,潘峰和对方5名涉案人员均到案录了笔录。相关证人与现场资料也对案情进行了进一步佐证。

“老姑砂锅店”服务员李庆宝为警方提供的两份证言。第一份证言(证据卷170页至172页)证实:任宇与杨帆发生纠纷被劝开后,灰色半袖男子(杨帆)到他们吃饭那桌和他的朋友说:“有人跟我吹牛B,过去看看”,然后,杨帆、任永新、张磊、姜志永、高健先后来到现场,先是殴打任宇,潘峰到现场后,张磊、高健、姜志永开始殴打潘峰,姜志永还使用了啤酒瓶攻击潘峰头部,使用椅子攻击潘峰上体。第二份证言(证据卷174页至178页)证实:任宇与杨帆发生纠纷被劝开后,灰色半袖男子(杨帆)到他们吃饭那桌对任永新说:“大哥,有人跟我闹事”,任永新说:“过去看看”然后,杨帆、任永新、张磊、姜志永、高健先后来到现场,先是殴打任宇,潘峰到现场后,五人同时开始殴打潘峰,打累了就停手了。

服务员吴国芹证言两份(证据卷第156页至168页)证实:任宇与杨帆发生纠纷被劝开后,灰色半袖男子(杨帆)到他们吃饭那桌和他的朋友说了几句话,五人先后来到现场,先是殴打任宇,潘峰到现场后,五人共同殴打潘峰。

任宇证言三份(证据卷137页至150页)、郝淑杰证言(证据卷152页至154页)证实:任宇与杨帆发生纠纷被劝开后,杨帆纠集他人来现场斗殴的事实。

潘峰陈述:赶到现场后,发现任宇被打阻拦,被对方多人殴打头部。

证据卷第119页姜志永用椅子砸潘峰手砸在椅子背上。

店内现场录像:杨帆与任宇纠纷被劝开,杨帆回来纠集任永新、张磊、姜志永、高健先后来到现场,先是殴打任宇,潘峰到现场后,五人开始共同殴打潘峰,主要殴打潘峰头部。姜志永还使用了啤酒瓶、椅子攻击潘峰头部,其中五人同时殴打潘峰的时长近2分钟。

2017年8月18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对潘峰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诊断证明书(CNO 00804266)摘录如下:

双眼外伤3天多。IMP:双眼钝挫伤,双眼睑挫伤,皮下淤血,双眼结膜内下出血。

ENT:耳鼻喉会诊。PE:鼻背肿胀,一处1cm伤口,深及皮下,鼻腔未见活动性出血。Imp:鼻外伤。鼻骨CT:双鼻骨、双上颌骨额突、鼻中膈骨折,鼻区软组织肿胀。

神外:外伤1小时。

口腔科:颌面部外伤1小时。PE:额部可见一处裂伤,长约2.5cm,深达肌层,创缘不整,创口可见明显活动性出血,伤口见少量玻璃杯小颗粒,鼻部见一裂伤呈三角形;面部裂伤,牙外伤,牙齿松动。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潘峰双侧鼻远端及鼻中膈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其双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其额部及鼻背创口构成轻微伤,其牙齿松动构成轻微伤。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潘峰的殴打中,姜志永、任永新和杨帆等5人连续疯狂殴打潘峰头部,还使用了啤酒瓶子和椅子作为凶器。疯狂的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潘峰因用力过猛,造成了自己轻伤,足见这群人当时凶狠的严重程度。

经第1057号司法鉴定,姜志永右桡骨远端及右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面部瘢痕形成构成轻伤一级;第1056号司法鉴定任永新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疑云

这起原本事实清楚,案情明确的案件,在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的侦办、区检察院的公诉及区法院的判决中,却出现了案情事实扭曲,甚至与事实真相背离,让整个案情变得疑云重重。

在案发5个月后,2018年1月18日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立案。当天,潘峰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并批捕。

此消息传出,顿时令人感到吃惊。不但因为潘峰不应该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而且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让人质疑的情况,被人们认为是“执法不公和选择性执法”。

从公安机关现场照片证据卷188页至200页内容来看,并没有反映完整的事实真相,遗漏了杨帆等5人共同殴打潘峰的主要事实,与现场录像的事实真相不吻合。

2017年8月17日晚案发后,潘峰和对方5名涉案人员均到案录了笔录。期间,潘峰家人曾多次到承办该案件的天塔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结果,每次都被种种理由搪塞,办案民警(警号:291582)态度恶略。当被询问为什么只抓捕对方一人,其余人员没有到案时,该民警回复“人跑了,没有抓到。”

在潘峰被抓前一周,他回家探望病重的父亲。期间,天塔派出所办案人员给潘峰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此前已经做了多次笔录),潘峰告诉办案人将尽快返回,并将返程的航班信息用发短信给办案人。可是,就在当天有三名自称天塔派出所办案的警察到潘峰妈妈家(住址与办案派出所不在一个管理辖区),在没有出示证件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家中搜查潘峰。

当时,只有潘峰的母亲自己在家,她单身一人生活并患心脏病多年。原本被家人怕影响身体而一直被瞒着该事件的潘母,因警察擅自登门而得知该事情后,马上就病倒了。虽经医院紧急治疗,但不久前还是被医院通知“不收治了”,让回家“静养”。对此,警号为291582的民警答复是“不知道此事,并没有出警抓潘峰的记录。”

据潘峰讲,警号为291582的办案民警在做笔录时,曾多次诱供并恐吓他,诱导他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内容。该民警在一次笔录后走出办公监控区告诉潘峰要私了此案,潘峰当场拒绝了他的要求。在接下来的多次笔录后,该民警仍然不止一次地警告潘峰如不私下了结此案,将一并被处理。

令人不解的是,就在潘峰被关押前,竟有与该案件无关人员获得了本案证人任宇的电话,并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要求任宇私了此案。

潘峰被捕后,其家人一直在向天津市各级相关监督部门反映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2018年3月,公安机关对本案其他涉案4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向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主要证据时,并没有提供符合案情的案发现场录像资料,而是有选择性地打印了一些视频截图作为要求逮捕潘峰的证据。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河西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对潘峰进行了批捕。在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中,全然不顾视频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的真实证据,公然遗漏了杨帆等5人共同殴打潘峰的主要事实,仍以潘峰与其5人发生“肢体接触”为由提起对潘峰故意伤害罪诉讼。

在本案审理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旁听名额已满”(当日庭审只有3人旁听)为由,拒绝公众旁听潘峰案件审理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多次主观打断潘峰及辩护人发言,致使潘峰及其辩护人无法正常完成法庭陈述(庭审全程有视频监控)。

2018年8月1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磊(未提出上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9月11日判决“潘峰(提出上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此判决生效后,潘峰家人要求公开本案主要证据(案发视频录像),遭到了拒绝。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潘峰聘请律师辩护的委托,指派董彦林律师担任潘峰一审期间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董彦林律师通过查阅本案全部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305号起诉书认定因果关系不清,没有反映事实真相,定性不准。

对此,董彦林律师认为本案客观事实真相是:2017年8月17日晚,因使用女卫生间问题与发生争执,杨帆被劝开后,纠集姜志永、张磊、任永新、高健共5人返回卫生间意欲斗殴,先是殴打任宇,后五人对闻讯过来的潘峰共同殴打数分钟,主要攻击潘峰头部,并使用了啤酒瓶、椅子等器械作为凶器行凶,不但造成了潘峰头面部多处受伤,伤痕累累,而且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人用力过猛,造成自己轻伤的后果,潘峰是在被以上五人共同殴打多时后,才有被迫防卫的行为。另外,人的主观目的是受行为支配的,客观行为才能真实反映主观目的;本案证据证实的杨帆等5人严重暴力行凶行为,充分证明杨帆被劝开后,纠集姜志永、张磊、任永新、高健共五人返回卫生间目的就是争勇斗狠,聚众斗殴,并付诸实施,其串通一致的去找手机和否定共同行凶、嫁祸于人的谎言,在本案确凿证据面前原形毕露,不值一驳。

董彦林律师的意见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本案起诉书没有认定以上杨帆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对潘峰进行长时间疯狂殴打下,潘峰才被迫防卫的事实,仅用一句发生肢体冲突,潘峰持酒瓶扎伤姜某某面部叙述事实,没有反映事实真相,偏离以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辩护律师董彦林认为:杨帆等5人长时间的连续疯狂殴打潘峰头部,还使用了啤酒瓶子和椅子作为凶器,姜志永和任永新因打人用力过猛,造成自己轻伤的后果,足见凶狠的严重程度,潘峰对此行凶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符合以上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对本案在侦办和审理中存在的疑问,董彦林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1.潘峰的轻伤结果和其他轻微伤等伤情结果是杨帆等5人长时间的疯狂殴打潘峰头部所致,并非张磊个人单独造成,将此歪曲为张磊个人对潘峰的故意伤害,无非为了掩盖杨帆等5人聚众斗殴的性质,为杨帆等5人开脱罪责,达到将潘峰被动防卫行为歪曲为互殴行为的目的。

2.姜志永的面部伤和手打人形成的伤是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丧心病狂殴打潘峰所引起,本人使用器械的殴打行为尤为恶劣,实为咎由自取,不但不应得到赔偿,而且应予严惩。

3.杨帆等5人在公共场所争勇斗狠、聚众斗殴,且使用啤酒瓶子、椅子作为凶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程序上建议法庭考虑对杨帆等5人有客观公正处理结果后,再对本案裁判,这样将有利于保证本案公正裁判。

最后,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董彦林律师对本案的意见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客观,没有反映出在杨帆等5人聚众斗殴的行凶之下,潘峰被迫防卫的客观事实,错误认定潘峰构成故意伤害罪。潘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对潘峰适用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出无罪的公正裁判。

声音

因为此案从侦办到公诉,再到审理,确实存在大量事实不清,判决不明的情况,所以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和关注。包括在此案判决前,“一点资讯”等知名媒体就开始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2018年10月16日,针对此案判决,著名法律界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发表了“关于潘峰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潘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认定潘峰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核心则在于在潘峰捡起一啤酒瓶在水池敲碎并手持该破碎的啤酒瓶将姜某某面部扎伤之前是否存在遭受杨某等人殴打,特别是其中的姜某某是否使用了啤酒瓶攻击潘峰头部,以及是否还存在姜某某使用椅子攻击潘峰上体的行为。这是判断潘峰攻击对方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一审判决书来看,并未认定存在杨某等人暴力殴打潘峰的行为。但是潘峰本人及其家人却坚持说,潘峰之所以持啤酒瓶攻击姜某某是因为杨某等人群殴他而被迫防卫。

由一审判决文书显示,证人吴某某和李某某(二者系“老姑砂锅店”员工)的证言可知,“2017年8月17日23时许,在饭店员工劝阻下,杨某等人离开,但是之后,杨某等人又赶回现场,将任某等人堵在厕所内,此时潘峰等人也赶到现场并打了杨某一方中一人,于是杨某等人对被告拳打脚踢,此时潘峰捡起一啤酒瓶在水池敲碎并手持该破碎的啤酒瓶将姜某某面部扎伤。不仅姜某某面部有血,而且潘峰面部也有。”即姜某某和潘某都有伤。由于“老姑砂锅店”员工并非本案利害关系人,为此二者证言的可信度较高。由此可知,确实存在杨某等人对潘某围殴行为。尽管如此,考虑到证人证言毕竟为主观性证据,其客观性程度远低于视频资料。为此,若想证实当时杨某等人殴打潘峰的真实情况,还需要公安机关等调取“老姑砂锅店”当时的视频录像。如果公安机关调取现场视频录像显示,杨某等人确实存在围殴潘峰,以及姜某某确实使用了啤酒瓶和椅子攻击潘峰头部和上身。那么就可以认定潘峰的攻击行为系正当防卫。当然公安机关还要调查杨某等人是否为黑恶势力,如果是的话,那潘峰的行为更为正当防卫。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根据本条规定,潘峰的辩护人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当然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其二,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基于此可知,在审查起诉阶段,潘峰的辩护人如果有证据线索认为公安机关并未将对被告人有利的“老姑砂锅店”现场视频录像提交给检察机关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在审判阶段,潘峰的辩护人如果有证据线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老姑砂锅店”视频录像,其可以向法庭申请直接调取这一视频录像。而如果确实存在有杨某等暴力殴打潘峰的视频录像,但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潘峰的辩护人申请调取而不调取或者调取并不出示的,应当根据证据存疑和无罪推定原则,应直接认定被告人——潘峰无罪。

呼吁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在经过案发当地公安机关的“选择性”侦办、检察机关“忽略真相”公诉和法院的“主观”判决后,“正当防卫”人竟然在这样一条“黑色”审判链条中,丧失了法律原本赋予的权利,反而沦为阶下囚。此种充满“内幕”的案件侦办、公诉和审判过程,难免让人猜想并由此害怕此案背后的那双黑手和恶势力的保护伞究竟是谁?又何时能还受害人潘峰一个清白与公道!

2018年10月16日上午,中央政法委在武汉召开政法队伍建设座谈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会上强调:严惩政法队伍害群之马。

陈一新说,近些年全国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现状已敲响警钟,务必警醒行动。政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他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实强烈警示,务必边“打伞”边整风边强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一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受到查处,其中大多数是政法干警。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边扫黑除恶边“打伞”,边整风边强警,加快建立政法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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