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才,在美失踪北大女生上的那辆黑车找到了!

发布时间:2017-06-28 15:01:23

北美当地时间6月9日上午,中国留美女交换生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附近离奇失联,一时间传闻四起。

随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介入此案,并列为“绑架案”处理。

6月14日FBI官网发布消息,证实章莹颖在下公交车后自行登上一辆黑色钍星车,开车者似为白人男性,但随后便再无实质性进展。

6月22日,学校及警方开了一场发布会,章莹颖父亲对于警方调查进展缓慢表达了不满,并通过媒体向嫌犯喊话:“还我女儿”。

章莹颖(图片来源于网络)

6月27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表声明表示已锁定涉嫌绑架访问学者章莹颖的黑色钍星四门轿车位置。此时距章莹颖失踪至今已经过去了18天。

既然警方重视,FBI介入,案件又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稠人广众之间,何以迟迟不能告破?

其实,这样想未免把破案想得太简单了。

文丨陶短房 瞭望智库特约国际观察员、旅加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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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的格拉姆里奇(John Gramlich)今年3月1日发布的、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最新数据显示,过去20年来美国年暴力犯罪报案率稳定在40-51%,财产犯罪报案率稳定在32-40%,两类犯罪破案率则分别稳定在44-50%和16-20%之间。

2015年,谋杀、误杀和失踪案破案率为62%,“自1995年至今这一比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远低于1965年创下的90%谋杀案破案纪录,但在工业化国家里还是属于比较高的。

尽管如此,正如曾在华盛顿市担任市长长达8年之久的安东尼・威廉姆斯(Anthony A.Williams)所坦言,美国警方所谓“破案率”(Clearance Rates)水分比较大,只算逮捕嫌犯,而不算定罪、量刑,且即便如此,每年仍有1/3的强奸案、2/3的谋杀和失踪案未能“告破”(指无嫌犯被逮捕)。

在美国,一桩失踪案/谋杀案拖上二三十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不乏先例。

威廉姆斯指出,警方有警方的难处,“破案不是像电视剧所表现的,靠聪明侦探、新式电脑、神奇的设备和情报,就能手到擒来破案抓人那么简单”。

与之相对应的,正是美国警方在章莹颖案推进上的缓慢拖沓。据报道,章莹颖失踪后,同学向当地警方报警,但是警方的反应是这个事件有可能只是一场虚惊,有点推脱的意味。再三请求之下,警方决定立案,但只派了一个警员跟进,且动作极其缓慢,毫无进展。一方面,基层警员无法直接运用技术手段对章莹颖的手机进行定位和获取通讯信息,而基层警员如果走正常程序,诸如获得法院的授权,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由此可见,美国警察权限并非如某些人所渲染的那样大。进一步说,美国警察权限是要受到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根据所推出的“沃伦裁决”和“米兰达警告”的制约的。

那么什么是“沃伦裁决”和“米兰达警告”?

1957年5月,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数名警察以搜捕爆炸案嫌犯为由,在房主多尔瑞・马普未同意警察入内并试图夺走警察出示的搜查证后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房屋也被搜查,警方随后还指控马普“私藏淫秽读物”。

马普认为警方的搜查证不合法,更无权对她的住所实行不相干的临检,拒绝认罪。

1959年5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裁定警方搜查合法。马普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1年6月,沃伦法庭宣布上诉成立,理由是“警方无理搜查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不受联邦和州侵害’原则,而这项原则又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

这项原则被称为“排除规则”,即警方通过“无理搜查”所获的证据无效,此后逐渐成为各州通行的规则。

1963年,亚利桑那州失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被指控强奸、绑架妇女被警方逮捕,两小时后认罪,但庭审时律师认为警方在审讯时未明确告知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逼供嫌疑,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原则,连续提起上诉。

1966年最高法院通过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又一项“沃伦裁决”,认为定罪不成立,并规定警方在逮捕和审讯嫌犯前必须及时、有效宣布三项警告(有权保持沉默;所有供词将成为呈堂证供;受审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否则证词无效。

尽管最终警方通过其它途径,让米兰达获得比原先更重的判决,但“米兰达警告”却就此成为范例。

1963年10月31日,俄亥俄州克利夫兰警方在一家商店橱窗前看见泰瑞等3人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搜查,发现3人携带了枪支,遂将3人拘捕。

3人的律师以“搜查和滞留不合法”为由,援引第四修正案提起上诉。

1968年6月“沃伦裁决”表示,警察搜查是无理由的,但非法携带隐藏枪支的指控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当时警察是在“搜拍”(Frisk)而非搜查(Search),同样,对3人的强制措施是“滞留”(Stop)而非逮捕(Arrest),所以同样是合理合法的。

由于美国是案例法,上述裁决无疑对警方取证、定案构成牵制,影响了破案的效率。

不仅如此,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差异很大,且居民又有自由迁徙权,警方跨州办案存在相当难度。

正因如此,联邦政府才赋予FBI“调查一切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以支持联邦法律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的效力,以及在领导、协调和法律执行各方面对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机构提供帮助”的权利(请注意是提供帮助)。

原则上,刑事案件只要涉及范围跨越或可能跨越一个州,或者出现疑难案件,令当地警方感到无能为力,从而主动请求FBI接受或协助,后者就有可能接手普通刑事案件。

按照惯例,FBI在5个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领域享有接手案件的最高优先权:

反外国间谍在美活动

反暴行

反毒品及有组织犯罪

反暴力犯罪

反白领犯罪

FBI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介入章莹颖案的,自1950年起开始公布“FBI十大通缉犯”,迄今被通缉者总数已逾500,他们大多涉及的是刑事案件。

但FBI同样不是神仙,同样要遵循前述宪法修正案和法规制约“照程序来”,因此即便FBI接手,也未必意味着破案会很快。

以FBI“十大通缉犯”榜上有名者为例,通缉时间最长的抢劫运钞车、毒死押运员案嫌犯最长的维克托・曼努埃尔・热雷拉,1984年5月14日上榜被通缉,至今33年过去仍未落网。

当然,也有上榜仅两小时就落网的例子。

再回到章莹颖案上,本案破案存在两大难点:

一是立案较晚。威廉姆斯再三呼吁“案发后48-72小时最关键”,因为在这段时间现场、证人乃至嫌犯都尚未“散开”,而章莹颖案最初“任谣言飞”,报案和立案稍晚,FBI介入更晚;

二是证人、证据搜集不力。威廉姆斯指出,一些地方议员、市长会深入社区,呼吁居民“踊跃为警方提供证据”,章案不论人证、物证都不足以构成更完整的“证据链”,这也会影响破案的效率。

客观来看,章莹颖失踪案件,无疑是美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乃至整体社会衰败的一个缩影。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美国已经在泥潭中苦苦挣扎了将近10年了,但非但没有走出泥潭的迹象,反倒日渐显得气喘吁吁。华人留学生失踪背后,是美国由于经济危机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不止是中国留学生,美国民众也深受其害。

伊利诺伊州是美国著名总统林肯政治生涯的起点,被誉为“林肯之地”。但这个在美国政治史上著名的州,因为财政困难,也已经走在破产的边缘,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功能失调的州财政政策的典型代表,其结构性财政缺口相当于至少15%的一般基金开支。此前的2015年,为了减轻财政压力,该州甚至计划将位于芝加哥市中心的州府大楼出售,重建为一栋结合住宅、办公室和商店的私人建筑。

也正是因为无米下锅,伊利诺伊州才在近些年不得不一再削减给教育和其他公共领域的拨款。美国的警察体系与中国不同,州有州警察,大学有校园警察,他们才是维护章莹颖所在的校园及周边地区的主要力量。在这样的财政压力下,伊利诺伊州的市政投入严重缩水,又怎么可能会花大力气保障公共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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